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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经济邪教,垂直打击传销
2015-04-29 10:13:43 来源: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说白了,“传销”就是发展下线,下线越多赚钱越多,它最初的理论设计其实和传统营销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营销方式,传销原本就是赚本该属于物流环节赚的钱,将物流环节的一部分利润抽分给了上线,因此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允许有条件地发展,在这些国家会用相当完备的法制体系来确保传销活动符合它的初衷设计而不至于在实际活动中发生变质。
正当传销可以被允许,但是非法传销在每一个国家都是当局者打击的对象,在美国被称为“金字塔计划”美国也有《反金字塔计划法》,在一个特殊国情条件下的中国适不适合发展呢?
我国的国情是什么?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人的心理几千年来受传统文化影响,小人言利,大人言义。 "你是我亲戚朋友,你怎么可以赚我的钱呢?" 很多人不能接受这种赚钱的方式,宁愿给不认识的人赚心里也舒服。这是当初创造传销的数学家营销学家也预料不到的。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很多事情都靠人情来做,许多人做传销都从身边的人做起,一旦出现问题 ,很容易发生连锁反应。这些都造成传销无法在中国开花结果的原由。再加上,中国近代以来的经济落后、诚信沦丧、道德败坏等等因素,即使在建国后市场经济长期得不到发展,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法制体系尚不完备,各种配套措施完全空白,国民整体素质低,在此等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根本没有发展传销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因此国家果断决策现阶段一律禁止传销,是明智的、现实的、正确的。当然,将来在我国实现了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国民素质有了极大提高、实现了法治国家等条件合适时,国家可以允许正当传销,就没必要再禁止了(但是无论在什么时期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传销活动都是禁止的)
反过来讲,现阶段搞传销会什么后果呢?
在人情关系的中国,在传销者素质极低的中国,他们往往偏离原先的科学轨道,无视巨大风险,夸大回报,甚至抛出种种悖论,说什么“消费也能赚钱”,什么“要想富,睡地铺”,根本违背了原先传销的核心价值,沦为骗取熟人钱财的诈骗手段,所以被俗称为“宰熟”,“骗”字当头的传销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发展成为一股经济秩序的破坏势力,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祸国殃民,严重破坏了中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一股不折不扣的经济毒流,由于受害人上当后往往冲当“上线”,导致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形成一种如同反经济、反人类一样的邪教势力。
实践中,如果发现有人要你做大生意、对你进行反复洗脑、整日开会培训、大谈生意经、财富梦,并要你交纳一定费用加入某个销售组织(非法传销组织),那就是传销无疑了,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公安局报案。否则,一旦上了贼船,他们利用思想控制、组织监视、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伤害,最后还要被公安和工商部门查处受罚。
传销的人往往打着“直销”的名义,再看一下什么是“直销”,“直销”在我国法律上有严格的定义,按照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它要是经过国务院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许可的,要经过严格考核培训得到证书才可去做的,所以,这种直销必须只有国家认可的“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才可以,还要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如有遍布全国的售后服务点)。总起来要有:国家级直销企业许可证、企业直销员证、有相应的售后服务点、能开具正规的购货发票。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有8000万元注册资本和很大的保证金才行,所以在现实中很少有符合这样条件的,如果有人上门直销,必须有相关的复印件和原件,有实在售后服务措施,购后开具发票,应到相关部门、网络查询核实一下档案资料(全部的直销企业必须由国家部门存档备查),与相关企业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其身份后才能进行交易。
说到这里,有人会把“直销”与“直复营销”相混淆,这里顺便讲解一下市场营销学上相关知识。按美国权威组织解释,“无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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